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 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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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0201907653M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企业类型 | ||||
所在地区 | 四川&成都市 &武侯区 | |||
住所/注册 | ||||
报名提交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的标的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团 354项待报废资产均已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已不能满足使用需求。 2、354项待报废资产整体转让,资产不存在抵押、担保等情形,按实际状况转让,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3、本次转让的354项待报废资产,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需自行了解自己是否具备回收处置的相关条件,若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则视为充分了解受让标的资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受让条件,如因不符合相关规定导致本次交易无效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转受双方的交易服务费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将剩余部分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4、本次转让的报废资产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由于资产原始铭牌规格型号已无法识别,参数等数据可能有误,仅供参考。评估报告及其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及提醒等内容,详见评估报告书。 5、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权证、年审、线路老化、无法开机、主要零配件缺失、备品损坏、缺失,以及其他方面的风险),若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现状受让。因此,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 特别提示:由于转让资产已经摆放未使用一定时间,存在电气线路老化、无法开机,主要零配件缺失以及其它存在的部件及备品损坏、缺失等现象,竞买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以上事项为理由要求退换交易标的,成交价和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6、354项待报废资产在成都市内多个维修保养场内,以四川宗立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 出具评估报告(川宗立评报字【2023】第19号)作为参考,但不作为交接依据,以资产现状进行交割。资产完成交付以双方签署《待报废资产交接表》时间为准,交割完成后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安全事故均由受让方承担。 7、本次转让的所有报废资产的运输及运输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待报废资产交付前的停放费用和保管义务均由转让方承担。 8、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须到标的现场查证标的物,并充分了解标的有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物材质、质量、重量、规格、尺寸、完整及性能等方面所存在的风险等),到现场查证后,须与转让方签订《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和《资产明细表》,对转让标的的数量、范围、现状等进行确认(盖章签字),凭已签订的《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和《资产明细表》报名。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9、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须承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待报废资产处置相关工作;处置上述资产需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受让方应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拆卸、搬运上述资产需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吊装、切割、运输等)资质、 资格的,受让方需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或聘请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公司依法处置;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的,受让方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公司应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 年修订版)相关规定具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等相应资质、资格依法进行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否则,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10、受让方需在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成交总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待完成搬运、验收且无争议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一次性原渠道无息退还。若受让方违约,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则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扣除相关费用后如有剩余,剩余部分待所有报废资产运出指定位置后20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无息退还。 转让方指定账户: 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团 车辆装修厂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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