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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 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四川金娇房地产开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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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15665337409R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企业类型 | ||||
所在地区 | 四川 成都市 温江区 | |||
住所/注册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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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事业单位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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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其他披露事项: (一) 本次转让标的为四川金娇房地产开发 两辆公车,所有车辆不存在抵押、担保等情形,车辆按现场展示的状况及状态进行移交,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质量等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二)本次转让的车辆在处置、审批及挂牌期间,可能存在年检、车辆保险即将或者已经过期的情形,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自行查询了解相关的规定及车辆年检和车辆保险续缴的情况,成交后,不得以以上事项为理由要求退换交易标的,转让方承诺配合受让方办理过户手续。 (三) 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权证、年审(年检)、违章、限行范围、车辆行驶里程数、车辆具体参数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过户及使用等方面的风险),车辆涉及年审和保险过期的,受让方需自行承担车辆年审及车辆保险续缴产生的费用,若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现状受让。因此,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 (四) 本次处置车辆的过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受让方应自行查询了解车辆过户相关规定并承担车辆过户涉及的相关费用,本次车辆交易中涉及的过户费用(包括过户手续费、工本费、号牌费等),涉及应缴纳的税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交易服务费由双方各自承担;本次处置的车辆过户前的违章由转让方负责。 (五)转、受双方应当共同配合,在获得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六)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确认已收到生效后的《产权交易合同》、应结算的交易价款和转让方、受让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七) 其他事项见《产权交易合同》、《机动车明细表》 (八) 看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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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0.1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3-05-05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 | |||
开户行 | 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699197259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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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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