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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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简况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36.8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
二、 《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进场前),受让方须按成交价的10%向转让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受让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标的物拆卸、搬迁、运输、清场等工作后,转让方一次性原渠道无息退还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进场前)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四、待交易所收到转、受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并且交易价款足额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额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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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该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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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转让为分别转让,转让资产不存在担保、租赁、抵押情况。
二、意向受让方在报名之前须自行前往标的现场查看标的,对标的现状等进行确认。转让方不保证本次转让标的质量、重量、规格、尺寸、完整、功能及性能等,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存在或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标的移交。 三、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标的的拆卸、搬迁、运输、清场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建渣清运、倒场费用、环境保护费、清场费用、运输费用等)均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在拆除高空附属物、特种设备、设施等需要持有相关资质单位的人员负责指导作业;在拆除容易引发易燃易爆的设备设施时绝对不能采用气割方式进行作业;施工过程中须满足政府对消防、环境、安全、卫生、作业时间等相关要求;在拆除、施工过程中造成任何人身财产损害的均由受让方负责,转让方免责。进入现场的受让方施工人员,须购买施工人员团队意外伤害保险。 四、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由受让方自行拆卸、搬迁、运输、清场等,并承担在拆、装卸、运输及清场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一切责任。 五、期限以签订《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计算15日内完成对转让资产拆卸、搬迁、运输、清场等工作,若未按时完成的,该转让资产发生的任何损毁行为或事件,均与转让方无关。 六、本次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本次交易出具增值税发票。 七、其他相关事项详见《资产明细表》、《交易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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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3-04-07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不支持现金交纳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 雅安分所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8111001013400815510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并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剩余交易保证金原渠道、无息退还。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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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
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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